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