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 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