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办事指南信息来源:内部提供发布日期:2010-6-24 1.办事依据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1.4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号1.5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58号2.服务对象2.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注册登记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3.办理条件3.1已向相应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或者受检电梯已经注册登记,并且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3.2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3.3受检电梯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4.办理程序4.1安装、改造、大修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4.2告知后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我院申请监督检验;4.3受检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