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各种经济担保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经济担保活动。第四条市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