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3-10【正文】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法务部行政执行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订定之。第 2 条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第 3 条本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全署事务;主任秘书承署长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组室及处理交办事项,并设下列各组室:一第一组。二第二组。三第三组。四秘书室。五人事室。六统计室。七会计室。八政风室。第 4 条各组、室主管权责如下:一主管业务之研拟、策划监督及考核事项。二主管业务核定或核转事项。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交稿之判行事项。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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