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规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