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乡、村庄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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