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38号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郑松岩二七年十二月七日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