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会员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第四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人口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五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县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本规范适合全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