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