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收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