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发200837号中共巨野县委 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巨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商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外来投资者不加任何限制。第二章 财 政 扶 持第四条 新办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企业对县(镇)财政贡献额,由受益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自投产之年起,连续扶持5年。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 兼并、收购我县停产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对县(镇)财政贡献额为基数,以不低于新增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扶持新企业技术创新,连续扶持5年。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宾馆、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