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文日期 2011-06-02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