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办学行为40条(试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