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人秘科 江继富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权力管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的同时,由于具有稳定性、普遍性特征的法律规范难以穷尽纷繁复杂性的社会事务,它必须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能够全面考量行政对象的特殊性、复杂性,合法且合理地行使行政管制权力。如同共性和个性的哲学辩证关系一样,法律规范来源于事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则用于考量事物的个性,只有将共性和个性辩证统一加以考量,才能够反映事物的全貌,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合理性。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某些体制性原因,我国行政权力广泛规制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干预着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不仅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还拥有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力。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典型的行政权力,拥有行政处罚权,也就同样意味着拥有宽泛的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力。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考量违法行为个案的违法情节轻重,并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