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日期:2014年5月4日 13:4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第二章 设 计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