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及科技部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改善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环境,提高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与国际竞争能力,特设立“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际化发展资金)。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海淀园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海淀园管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受海淀园管委会委托,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际化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四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基础上,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