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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