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措施第一条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严禁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速满足满足煤矿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四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