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第五条 海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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