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制定本办法及标准。第二条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指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对涉及矿井安全的自然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综合安全评价,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类别划分。第三条 本办法及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国有煤矿。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以独立矿(井)为单位,一矿多生产系统的要分别评估。第四条 所有国有煤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程度评估。第五条 国有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由各煤炭企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安全评估机构,明确负责人。第六条 承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