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 季允石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