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绩效考核原则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坚持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工资绩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二、绩效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工作人员。三、绩效考核内容(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参考指标附后)。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考核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效率、诊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