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领导班子调整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广推优选等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执行。第三条 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初始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的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班子结构需要配备或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任市委管理的干部、同职级处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各县(区、管理区)、市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