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镇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四条 镇司法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表彰、业务经费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镇政府对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调解员35人组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