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及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a)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b)适用范围本制度是我部内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领取使用、清退销毁及安全检查的规定,适用于本工程项目。 安全责任a)责任部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设备部负责购买、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保卫部负责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涉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b)监督检查安质部负责对本工程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购买a)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a) 工商营业执照;(b)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c)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d)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