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第三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二)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1、基础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2、主体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3、装饰装修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综合评估。第四条 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一)评估时间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质量安全监督科室履行监督交底告知程序时组织实施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 (二)评估方法质量安全监督科室按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内部存档)的要求实施评估,评估结论不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