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区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