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