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第五条 在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