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一) 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二) 过去长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