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 考核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