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厅1999117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现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第五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