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乐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环保制度第1条 为保护和改善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度假区的下列环境保护范围:(一)邵冲水库900亩水域区域;(二)邵冲水库四周4.5平公里范围;(三)上述范围内的大气环境。第3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遵守法规,清洁生产,建生态旅游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第4条 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节能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管理相结合”、“技术改造与更新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规划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5条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环保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省和市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并对全公司重要环保工作和活动进行决策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