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表一、选题依据:(1)说明选题的背景及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现状(1)说明选题的背景及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1994年1月司法部颁布的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列入发展规划。同年8月,司法部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公职律师的概念,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公职律师制度。此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队伍逐渐壮大,并逐步步入正轨。在司法部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各地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广泛开展起来。截至目前,上海、北京、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浙江、宁夏等省、市、区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同时司法部在中国证监会、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6个中央单位也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目前,浙江全省已有185名在职工作人员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主要分布在全省工商系统、工会系统,海关、政府法制办、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质监局、司法局等单位。截至2012年11月底,光浙江省就共有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