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0号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质检总局局长 王 勇二一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微生物菌剂 令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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