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及快速反应措施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