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项目监督工作程序及办法第一条 监督申请及批复(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层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报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