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