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3-10【正文】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局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第 3 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管理中心:一、水文课。二、计划课。三、工务课。四、品管课。五、资产课。六、经管课。七、养护课。八、鲤鱼潭水库管理中心。九、石冈坝管理中心。十、集集拦河堰管理中心。十一、秘书室。十二、人事室。十三、会计室。十四、政风室。第 4 条 水文课职掌如下:一、中部地区水文观测与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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