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省外企业,下同)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察。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企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劳动保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