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庭乡文明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我县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为提高文明村创建质量,加强文明村创评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龙庭乡文明村是县委、县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活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在全县发挥示范作用的村的荣誉称号。第三条 评选表彰文明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围绕建设“三县一中心”总目标,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以提高农村文明程度、村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主要任务;充分了解村民的愿望和要求,坚持从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事情做起,不断满足村民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章 评选标准第四条 龙庭乡文明村评选标准:(一)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