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模式及其配套法规沈乐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企业集团/立法模式/配套法规内容提要: 文章在概要介绍国外企业集团立法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模式的选择,并提出了我国企业集团的立法构想。同时,提出了我国企业集团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由此,作者对于我国企业集团法律体系的建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一、企业集团立法模式的选择(一) 外国立法及其评价概括地说,各国对企业集团的立法调整有两种模式:一为集中立法模式,即以专门立法集中调整有关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此以德国、法国和欧共体为代表。如德国在1965 年修订的股份公司法中专设一编调整有关康采恩或联营企业。法国则于1967 年以821 号法令确认经济利益集团的法律地位,该法令已成为法国企业集团的专门立法。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鉴于法国“经济利益集团”的成功经验,也于1985 年颁布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条例,专门调整共同体范围内的有关企业集团。二为附属式立法模式,即对企业集团未设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而是分别在其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破产法等法律中用个别条款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