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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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一规定细化要求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复查情况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一)生产煤矿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二)建设煤矿 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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