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第五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