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和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5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通洲集团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委托人力资源部二处对各煤矿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在各煤矿设立人事科,人力资源、保卫、财务、后勤等部门派人进驻各煤矿,实行联合办公,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对煤矿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保安、财务、后勤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保证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落实。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设置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