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全局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取及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办公及日常消耗品、宣传品、设备耗材等的管理。第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定用品两类。普通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文件袋、印油等;特定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1、普通用品的采购在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集中购置;特定用品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专门购买。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采购实行双人双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