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