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第八条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