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